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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系統Q&A
一、Q:何謂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業務 ?
A: 本項服務係以郵局為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申辦通訊地址變更,郵局依申辦人指定之單位(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單位等)通報,達到「一處收件,多處通報」之服務,並供受通報機關之郵件能以最新通訊地址書寫郵遞,如此相關單位郵寄的公文就不會因民眾地址的變更而遭到退件或改投,造成浪費郵資、時間、作業人力等問題,而影響整個行政效率,同時也可提昇政府形象,讓政府服務更有效率;而民眾因重要郵件不漏接,權利不致受損,又因省去一家一家機構通報,透過網路24小時隨時隨地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民眾生活得以更便利。
二、Q:本項服務之受通報機構,目前有哪些機構?
A: 目前已加入服務的受通報機構有: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等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單位。
三、Q: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作業單位是何單位?其申辦網址及信箱為何?
A: 作業單位: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電話:(02)2704-0580或(02)27031604轉35或36
地址:1065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89號8樓
網路申辦地址e通報網址:https://amiwb.post.gov.tw
另外顧客也可以利用下列入口網站申辦
1.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http://www.post.gov.tw點選『e化便利郵局』 再點選 『地址e通報
2.電子化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gov.tw點選 『地址e通報
顧客意見信箱:ami@mail.post.gov.tw
客服專線:0800-700365
四、Q:請說明網路申辦方便、省時、安全的特性。
A:
1. 可透過網路24小時隨時隨地申請通訊地址變更。
2. 可透過網路查詢<通報辦理進度>。
3. 系統自動以e-mail方式回復辦理情形。
4. 網路通報以密文方式傳遞。
5. 系統應用電子憑證及數位簽章技術。
五、Q:網路申辦『地址e通報』,如何辦理?
A:
本項服務係以網路申辦為主,臨櫃申辦為備援作業,若顧客已申請電子憑證(作為網路身分認證之用),且無電腦使用問題,則請多利用網路廿四小時免費服務申辦「通訊地址遷移通報」。
1. 首先,必須先透過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辦帳號、密碼,做為申請網頁登入之設定。顧客依照網頁上之操作指引,輸入個人或團體戶(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基本資料,即可獲得本項服務之帳號及密碼,並可即時使用本系統辦理通訊地址變更通報服務。
2. 網路申辦顧客登入本系統網頁後,可依受通報機構設定之通報方式及電子憑證條件,分別申請變更通訊地址,通報方式及電子憑證條件如下:
具有本系統網路帳號、密碼但無政府核發之電子憑證者:可向通報不需憑證之受通報機構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具有本系統網路帳號、密碼且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電子憑證者:亦可向通報需具有憑證之受通報機構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前二款所述電子憑證如有增加適用於本服務之電子憑證種類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網路顧客應依照網頁之引導,將欲變更之通訊地址及欲通報之受通報機構暨其變更地址所需提供之相關審核資料,逐一輸入。
六、Q:臨櫃申辦『地址e通報』,如何辦理?
A:
1. 顧客不採上網變更通訊地址,而採人工填單變更方式,可到郵局窗口領取「通訊地址遷移通報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變更通訊地址審查資料填報單」(以下簡稱填報單)一式二份;或直接於本項服務網站首頁下載專區,列印申請書及填報單各二聯,更為方便;並請依第二聯之填寫說明,填寫顧客基本資料及欲變更通訊地址之資料,同時檢具相關證件,至任何郵局辦理申請變更手續。
2. 顧客應檢具之證件如下:
個人應持身分證及印章,在臺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持護照或居留證,親自到受理局窗口申請。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公法人申請者,申請書應加蓋印信或關防。
3. 公私營公司行號申請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與影印本各一份,審查相符後,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存查。
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各一份,審查相符後,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存查。
申請書上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 私人團體及其他團體申請者:
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件正本與影印本各一份,審查相符後,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存查。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具有所得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任何文件影本一份。
申請書上應加蓋戶名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5. 如個人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局申請,除受通報機構另有規定,按其規定辦理外,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惟委託人應於申請書之記事欄記載並簽章證明並攜帶委託人之身份證件,免另附書面。
七、Q:本系統何時開辦?服務的範圍為何?

A: 本項服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開辦,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臨櫃申辦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十五元,網路申辦仍廿四小時免費服務;服務範圍是電費通知單、水費通知單、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通訊地址變更的服務。受通報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單位如後: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八、Q:本系統的通報安全策略為何?

A:
1. 具有本系統網路帳號、密碼但無政府核發之電子憑證者,可申請變更通訊地址,通報不需憑證之受通報機關。
2. 具有本系統網路帳號、密碼且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電子憑證者:可通報限定具有憑證始可變更通訊地址之受通報機關。受通報機關為確保地址係申辦本人要變更,且具有不可否認性之需要,故要求加具電子憑證。
3. 基於個人隱私權問題,通報部分,以民眾挑選之通報機構,才予以辦理通報。
九、Q:為何需要電子憑證?可接受那些電子憑證?

A: 網路申辦變更通訊地址,目前通報稅捐稽徵單位等,歸屬須提供電子憑證之機構,以確保係顧客本人的變更意願,維護網路服務及交易的安全性。
可接受之電子憑證除行政院研考會憑證管理中心(GCA)核發的舊版自然人憑證或公司憑證外,亦能接受行政院研考會憑證管理中心(GCA)、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MOEACA)、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MOICA)所核發之新版電子憑證。
十、Q:臨櫃申辦審核事項及付費方式為何?
A:
1. 臨櫃申辦時,郵局窗口人員將核對申請人身分證件,並於核畢個人身分證件後(含委託人身分證件)影印乙份,隨申請書寄至作業單位存查。
2. 填報單第二聯填寫說明,顧客須詳閱,以瞭解本服務目前之服務範圍,並正確清晰填報,窗口人員將核對相關單據如水電收費單據,並影印寄供作業單位建檔參考;若顧客不同意影印單據資料,或未攜帶相關單據,則務必確定填寫字跡清楚,以利作業單位建檔。
3.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件收取二十五元,以郵票黏貼於申請書第一聯,並以郵戳蓋銷,日終將以掛號公件寄送作業單位(臺北市信義路三段八十九號八樓臺北電子郵件科)集中登錄處理。一份申請書與填報單視為一件,每件之申請人(自然人或法人)僅限填寫一個新通訊地址,目前每件至多可同時申請通報九個受通報機構。
4. 最後步驟將於申請書及填報單上填列收件編號,前三碼為年度,後五碼為流水號,例如:09200001,第二聯並由顧客收執。
十一、Q:目前服務範圍之限制為何?
A:
1. 水費通知服務範圍不包括金門、馬祖地區。
十二、Q:申請改寄或改寄與「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有何不同?
A: 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為申請改投或改寄之有效期間,此間寄往舊址郵件,郵差將改投或改寄所申請新址,但逾期則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本申請書下載網址:http://www.post.gov.tw點選「下載專區」再點選郵件投遞區之郵件改寄及改投申請書,
本申請書妥填後請裝入信封註明「郵政事務」字樣,免貼郵票寄當地投遞郵局收。
二個月改投或改寄期間,顧客須一一通知可能寄來郵件之機關、公司或親朋好友。若使用「通訊地址遷移通報服務」,目前可一次通報五家機構,廿四小時網路申辦或任何一個郵局臨櫃申辦。受通報機構接收新通訊地址,即以最新通訊地址郵寄相關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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